北京王府井百货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证券法》
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和其他有关规定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。
公司是经北京市体改委关于设立北京王府井百货大楼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,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;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营业执照号:1100001501321。
1997 年公司按照《公司法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。
第三条 公司于 1994 年 2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,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,于 1994 年 5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。
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:北京王府井百货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英文名称:BEIJNGWANGFUJING DEPARTMENT STORE(GROUP) CO.LTD.
英文缩写:BWDSG
第五条 公司住所: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55 号
邮政编码:100006
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玖仟贰佰玖拾柒万叁仟零贰拾陆元
(392,973,026)。
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
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负责人。
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
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:坚持“一业为主,多种经营,零售为本,全方位发展”,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,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。
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,公司的经营范围:购销百货、针纺织品、五金交电化工(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)、工艺美术品、金银饰品、仪器仪表、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、新闻纸、凸版纸、纸袋纸、家具、民用建材、日用杂品、花卉、饮食炊事机械、制冷空调设备、金属材料、机械电器设备、化工轻工材料、室内装饰设计、音乐欣赏、舞会、摄影、游艺活动、仓储、日用电器、电子器具、日用品修理、文化用品修理、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国内和外商来华各类广告业务、设备租赁、房屋租赁、货物进出口、技术进出口、代理进出口。
(以下项目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)销售糕点、酒、饮料、散装干果、定型包装食品;粮油、食品、副食品;烟;健字药品、化学药制剂、医疗器械;现场制售面包、糕点(含冷加工糕点);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、图书、期刊、报纸;保险柜;汽车配件;烘烤销售面包;美容;餐饮服务;代理家财保险;电子游艺;汽车货运;制造、加工袜子;服装、针纺织品的制造、加工、洗染。
第三章 股 份
第一节 股份发行
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
股票" target="_blank">
股票的形式。
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。
同次发行的同种类
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,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
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
股票,以人民币标明。
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,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。
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92,973,026 股。
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,合计392,973,026 股。
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、担保、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。
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
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:
(一)公开发行股份;
(二) 非公开发行股份;
(三)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
( 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应当按照《公司法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,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
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
(二)与持有本公司
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;
(三)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;
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。
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,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:
(一)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;
(二)要约方式;
(三)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。
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(一)项至第(三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。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。
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(三)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,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%;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;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。
第三节 股份转让
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。
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
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
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,自公司
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
【相关链接】:
经理 证券 股票" target="_blank">股票 回购